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超越法定义务的协议无效,所以: 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 员工要求、书面承诺、与单位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均无效。
所以,企业应当正常缴纳社保,并对员工积极引导。员工要求不缴社保,一般是希望到手工资多一点,但这点“收益”与不缴社保的“损失”相比是得不偿失的。
1.社保对员工很重要社保缴纳直接影响医疗、生育、失业、工伤收益,正常缴纳,可以享受长足深远的收益。
1)正常缴纳,可享受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失业金。
2)遇到突发情况,有保障。如工伤、突发疾病、怀孕生子等等问题,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2. 社保断缴危害大社保与买房、买车、落户、子女上学有直接关系,社保断缴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上海来说:
1)社保未缴满6个月,孩子不能上学;
2)社保未缴满3年,不能牌汽车牌照;
3)社保未缴满5年,不能买房;
4)社保未缴满7年,不能落户;
5)社保未缴满10年,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更重要的是,现在全国社保政策收紧,等员工真正需要社保又补缴无门的时候,就为时晚矣。
3. 社保企业缴大头,员工缴小头。
社保缴纳是企业的义务,是员工的福利社保缴纳企业占大头,是对员工的保障,弃缴社保是损害员工的自身权益。拿上海来说,
1)企业缴纳社保的费率是,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5%和生育保险1%,总计32.5%;而员工部分仅占10.5%。
2)撇开社保的长期效益,从短期上看,双方约定的到手工资的补充也很难达到32.5%的收益。
不缴社保,不合法,企业同样存在风险。无论什么理由,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双方签订的承诺或者协议无效。
员工将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补缴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即便双方有协议,员工也会得到仲裁支持。
案例分析
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上海市某公司,入职时宋某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宋某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2016年8月1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宋某诉至法院,一审胜诉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宋某医疗费56554.2元。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宋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原审做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宋仁前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看完案例,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还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很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