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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8号)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公 安 部
联合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六年十一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文玺、池世才、丛锋、石小迎、何智。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马维亚、陈蕾、顾岩、顾道先、戴思鸿、谢平、孙尧、初京、拓跋俊华、林贤杰、郭太生、方保仁、王健、张昕聪、谢晓、卓卫红、徐式华、郭江汉、姜树理、李龙文、张伟光、许肃军、孙久涛、安国庆、周忠义、黄润新、王龙天。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辽宁省保安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公安、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须通过体能测试。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体能测试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5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爱岗敬业,熟悉业务;
(3)掌握技能,强健体能;
(4)文明值勤,热情服务;
(5)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6)恪尽职守,保障安全。
2.1.3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2)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合同规定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3)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遵守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2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概念、性质。
(3)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及组建条件。
(4)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2.2.2专业基础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与设施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现场救助常识。
(6)内务管理知识。
(7)保安礼仪常识。
(8)安全管理知识。
(9)交通安全知识。
(10)计算机操作常识。
(11)防卫术知识。
(12)人际沟通技巧。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基本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行政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信访条例》的相关知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常识:
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相关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与保安业务有关的内容。